河南省发改委河南能监办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65元/千瓦,月度标准为13.75元/千瓦;省电力公司对煤电容量电费实行月度滚动清算,每月20日前对上一月度煤电容量电费结算和分摊情况进行校核,少结算的资金纳入下一月度容量电费,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多结算的资金冲减下一月度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分享。
详情如下: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关于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各燃煤发电企业(控股公司)、省电力公司、省电力交易中心: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3〕150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贯彻落实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
煤电容量电价机制适用于我省合规在运的公用煤电机组,具体机组名单见附件。执行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机组名单实施动态调整,不满足国家对于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要求的机组,在实施节能、灵活性等改造后,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等资料,自认定后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新建煤电机组应在投运前,向省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纳规、能耗、环保和灵活调节能力资料,经认定后自商运次月起执行容量电价机制。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认定标准另行明确。
二、明确容量电价标准
2024—2025年,我省煤电容量电价年度标准为165元/千瓦,月度标准为13.75元/千瓦;2026年及以后,我省煤电容量电价按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
应急备用煤电机组的容量电价,按照回收日常维护成本的原则另行确定。
三、规范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
省内发电企业结合机组检修计划、供热需求等因素,每月20日前申报下一月每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新建煤电机组在商运当月起可申报次月每日出力。煤电机组月度最大出力按当月每日最大出力平均值认定。
正常在运情况下,煤电机组无法按照调度指令(跨省跨区送电按合同约定,下同)提供申报最大出力的,月内发生两次扣减当月容量电费的10%,发生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最大出力未达标情况由省电力公司按月统计,在报经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同意后,相应扣减容量电费。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煤电机组,取消其获取容量电费的资格。煤电机组最大出力申报、认定及考核等具体办法,另行发文明确。
四、规范容量电费分摊、结算及清算
省电力公司在每月20日前根据发电企业月度申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情况,结合容量电价月度标准,测算下一月度煤电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按预测用电量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并在“系统运行费用”项目下设立“煤电容量电费折价”子项目,单独列示月度煤电机组容量电费。
省电力公司在每月5日前对上月度煤电机组最大出力进行认定和考核,认定和考核结果予以公布。省电力交易中心据此向发电企业出具煤电容量电费结算依据。省电力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向发电企业进行容量电费结算。
省电力公司对煤电容量电费实行月度滚动清算,每月20日前对上一月度煤电容量电费结算和分摊情况进行校核,少结算的资金纳入下一月度容量电费,向工商业用户分摊;多结算的资金冲减下一月度容量电费,由工商业用户分享。
五、加强煤电价格调控监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煤电价格监管,积极跟踪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执行情况,密切监测煤炭、电力市场动态和价格变化,及时查处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哄抬价格、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行为。
省电力公司要对煤电容量电费单独归集、单独反映,按季向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报送煤电机组容量电费结算及扣减、工商业用户度电分摊水平测算及执行、电量电费结算等情况。
发电企业要按规定及时申报煤电机组最大出力,并结合煤电容量电价机制实施、煤炭燃料采购价格变化等情况,合理申报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推动煤电价格保持在合理区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河南能源监管办将定期评估政策执行效果,按国家要求适时调整完善。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河南监管办公室
2023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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