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养老需求的不断升级,不法分子用提供“养老服务”、投资“养老项目”、销售“养老产品”、宣称“以房养老”等名义精心设计养老骗局,诱骗老年群体掏钱“入坑”。
案件详情
2017年10月,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在某地区注册成立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某分公司。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该公司实际由被告人罗某1控制,被告人罗某2负责协助管理,二人利用该公司在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经营的养老项目,使得投资人在该公司签订《奇山公寓预定养生服务与合同书》,以每年每万元返现金约900元或返消费券900元的返利方式,向110名投资人非法吸纳资金共计人民币4310000元。
案件处理
2020年1月19日,某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罗某1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罗某2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被告人罗某1、罗某2退赔本案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187755元。宣判后,二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案件启示
老人不安则家庭不安、家庭不安则社会不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不仅给老年人造成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老年人身心健康、家庭和睦。在此提醒广大市民,要多与父母沟通交流,了解他们的心理和精神需求,要抽时间“常回家看看”,用陪伴带给他们幸福感和安全感。